四川倍莱停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机械停车位租赁/回收/二手/投资建设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住宅小区使用的租赁立体停车位是归车主所有的吗

2019年06月06日

现在,随着私家车领有率的一年一年地升涨,越来越多的家庭有自个儿的“座驾”。不过,开车虽容易,停车问题去难以解决。驱车远门,不放心上目标地有多远,在乎的是能否找到停车位,即使是买房,停车位也成了购房者参照的因素之一。不过,你知道哪一些车位是可以处理产权的吗?

高价车位实际没产权小区

最近几天,合肥市一小区居民胡先生买了一辆新车,因小区露天停车位焦虑,胡先生只好花钱购买地下停车位。交过钱后,物业企业给了一张收钱字据,上头只有收款钱数、车位标号,收钱字据上仅盖着物业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并没有其它证书。

车位固然买了,但胡先生忧心忡忡,由于他发觉小区的地下车库归属“人防工程”。“既是是人防工程,研发商有权卖出吗?人防工程不是归属国度全部吗?”

对于胡先生反映的问题,该小区物业企业的项目经理杨某表达,小区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并正在销售,对于“人防工程车势能不可以销售”的疑问,杨某称,“人家要买,你不卖怎么办?”,杨某称,“这个要问开发商,不要问我。”

据调查,把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施行销售的楼盘不止一家,多个小区都存在这么的现象,最贵的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售价已经迫临十万元,每月还需交纳几十块钱的管理费。

据获悉,依据《防空法》及《国防法》的规定,地仆人防工程归属国防资产,归国度全部。研发商自身不具备产权,是没有办法卖出其产权的。如今市场上研发商销行的这些个人防车位,卖的充其量全是运用权。对此,律师界人士觉得,研发商有哄弄的嫌疑,所说的的“卖出”其实也是一种“对外租赁”运用权的行径。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对租用年数作明确规定,假如遇到战争时期,这些个人防工程将会依照国度要求来实施其功能。

有关知识:小区车位产权属于三品类型以及法律根据

类型一: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地下车位建造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未分担费用,满意立项和计划条件、处理了土地出卖转让程序,则研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卖出产权,居民也可以处理占有权证书的车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造地区划分内,计划用于停放交通工具的车位、车库的属于,由当事人经过卖出、附赠还是对外租赁等形式约定。该局部车位合乎物权法要求的专有局部规定,归归属车位的建筑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经过与研发商订立合约购买车位,并处理完结权属转移登记程序后,即可变成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类型二:小区的地仆人防车位,归属建筑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争时期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工程是国度强迫组成一套,所以严禁研发商销行。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半百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归属国度全部。《商品房销行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计算及公用建造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分担费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较入公用建造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从上面所说的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百姓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度行使全部者权力职能,该类车位不行处理产权证,占有权既不归属研发商,也不归属总和业主。

类型三:小区地上车位,建筑于小区地上面的天空间,是为了满意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造地区划分内计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研发商在计划外新增车位,假如购房时地下车位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已经列入公摊平面或物体表面的大小被分担费用,这类地下车位办不成产权证,归属总和小区业主全部,研发商无权销行,更无权出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还是其它场地用于停放交通工具的车位,归属业主共有。”而《无上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关于审查处理牌楼区别占有权纠葛违法案件具体应用处律多少问题的诠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造地区划分外在计划用于停放交通工具的车位以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还是其它场地增设的车位,应该确定地认为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为这个,建造地区划分内计划建设的车位归属研发商全部;建造地区划分内计划用于停放交通工具的车位以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归属小区业主共有。